收税
在一年之中,纳税人必须每月向税务局银行账户转入预付款,其金额为从税务年度初开始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与之前月份应缴预付款总额之差。纳税人应在每月的 20 号汇出上一月的每月预付税款。不必提交月纳税申报单。
纳税人向税务局提交年纳税申报单,并支付到期应缴税款,即视为税款的最终结算已完成。最迟应在税务年度后翌年第三个月的月末完成上述工作。
《CIT 法案》规定了简化形式的预付税款计算和支付方法。纳税人有权按给定课税年度上一年度报税表中计算的到期应缴税款金额的 1/12 支付每月的预付税款。如果报税表中没有到期应缴税款,则纳税人有权按给定课税年度两年前年度报税表中所列到期应缴税款金额的 1/12 支付每月的预付税款。
启动商业活动的所谓“小企业家”可受益于税额减免,其中包括延期缴纳首个课税年度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人还免于提交该年度的纳税申报单。纳税人应在未来的 5 个连续年度内分期支付上述所得的到期应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 (PIT)
概述
一般而言,波兰的自然人须缴纳按照累进税率表(税率范围是 18% 至 32%)计算的所得税。
不过,这一规则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使用 19% 的统一税率,或支付定额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PIT”)的自然人被视为依收入缴税的纳税人,其中包括因参与合伙企业,即下列类型的合伙企业而获得的收入:
• 波兰《民法典》意义上的合伙企业;
• 注册合伙企业;
• 专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股份合伙企业。
将按照各纳税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对他们在上述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以及共有权、合办企业、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物品或财产权产生的收入分别课税。《PIT 法案》也适用于在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担任股东的自然人,课税依据为因分享公司利润而获得的收入。
所有类型的收入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按照《PIT 法案》条款规定免税的收入,以及按照《税收条令法案》条款规定停止收税的收入除外。
按照《PIT 法案》条款的规定,可以从几个特定来源获得收入。这种将收入与来源对号入座的做法催生了专门的课税方法。
给定收入来源产生的所得的定义是,给定课税年度该来源产生的总收入在扣除产生的可减免课税成本后的盈余。如果纳税人的所得有不止一个来源,则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所有来源产生的全部所得均须课税。例外情况系指以下情况:
• 接受定额课税的收入(所得);
• 征收平价税的所得。
这些类型的所得不与纳税人从其它来源赚到的所得(按税率表课税)累计。此外,课以平价税的所得在资本收益所得纳税申报单和商业活动所得纳税申报单上分别报告。
《PIT 法案》的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收入:
• 农业活动收入(所谓“农业生产特别分支”的收入除外)和林业收入;
•《继承与捐赠税法案》条款所规定的收入;
• 不能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制约的活动(例如:盗窃或毒品交易)产生的收入;应强调的是,上述活动所指的并非是在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标准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例如:以公证证书以外的其它形式进行不动产销售);
• 课以吨位税的船主收入;
• 配偶因共有财产的中止或时效原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产生的收入;
• 用于在配偶共有财产的框架内满足家庭需要的补助。
◆纳税义务范围(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具有“全局”性质,这意味着它的征收对象是所有自然人的所得,前提是他们的所得是从位于波兰的来源赚得的。这些人员的纳税义务范围决定了从位于国外的来源获得的所得在波兰同样需要课税。
如果纳税人在波兰常驻,则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常驻的含义是:
• 在一个课税年度内于波兰境内逗留 183 天以上,或
• 在这里拥有一个个人或经济利益中心(重大利益中心)。
如果某人在另一国家常驻,则应按照相应双重课税协定规章的规定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
如果纳税人在波兰有纳税义务(是波兰税务居民),则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都须课税。如果自然人没有作为课税依据的居住地,其在波兰仅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在波兰的课税对象将仅限源自波兰的所得。
◆收入来源
收入来源如下:
1) 服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包括合作雇佣关系);
2) 个人从事的活动;
3) 非农业性商业活动;
4) 农业生产的特殊分支;
5) 全部或部分不动资产;
6) 出租合同、转出租合同、租用合同、转租用合同以及其它类似性质的合同;
7) 资本收益和财产权;
8) 全部不动资产、部分不动资产以及不动资产股份的付款转账;
◆课税基数和按税率表计算税款
一般而言,作为收入扣除可减免成本后盈余的所得构成 PIT 的课税基数。
纳税人随后可通过下列方式减少所得:
• 在课税年度内支付的社会保障保费金额;
• 因使用互联网而产生的支出;
• 出于公用事业、宗教以及残障人士康复目的而产生的支出;
• 纳税人在购买新技术方面产生的支出。
一般而言,开展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必须依据会计账簿计算自己的所得。如果无法依据纳税人保留的会计账簿计算所得,应进行估算。
按照税率表计算的税款
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按照以下累进税率表计算,所套用的税率在 18% 和 32% 之间,具体取决于所得阈值。计算所得时,将免税金额考虑在内(2009 年度免税金额为 3,091.00 兹罗提)。
以兹罗提表示的课税基数 | 税款 |
超过 | 不超过 |
| 85,528 兹罗提 | 18% 减去扣除税款 556.02 兹罗提后的金额 |
85,528 兹罗提 | | 14,839.02 兹罗提 + 超过 85,528 兹罗提部分的 32% |
按照税率表计算的税款可以扣除所支付的国家健康保险保费。纳税人可以在税款中扣除支付给公用事业组织账户的款项。不过,减税额不能超过年纳税申报单中所示税款的 1%。
◆收税
在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必须每月支付预付税款(在下一月的 20 号前支付上一月的预付税款),并在给定课税年度结束后支付最终金额的到期应缴税款(即在不迟于下一年 4 月 30 日支付)。此规则不适用于定额税,该税的计算和收取依据是在课税年度内获得的某些类别的收入,并且这些收入在给定年度结束后不与从其它来源获得的收入累计。
启动商业活动的“小企业家”和纳税人可以按季度支付预付税款。
一般而言,PIT 纳税人必须计算和转账预付税款和税款。此规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该规则,对于某些类别的收入,每月的预付税款和税款由税款汇款人征收。首先,汇款人根据服务关系、雇佣关系和类似关系、退休和残障养老金以及社会保障补贴产生的收入计算和征收预付税款。此外,在大多数
情况下,税款汇款人还要计算和征收定额税。
对于获得来自商业活动、出租和租用、从国外获得的雇佣关系、从国外获得的退休和残障养老金的收入,以及汇款人没有义务计算所得税预付款的其它收入的纳税人,在课税年度内必须在无需传唤的情况下计算和支付预付税款。
在确定整个课税年度的所得税时,也要自行计算税款,前提是未指定税款汇款人来计算税款。提交年报税表时,建立会计账簿的纳税人必须为其附加财务报表,其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决定对自己的商业活动收入执行平价税 (19%) 的纳税人须服从有关提交年报税表的一般规则。
不过,出于计算税款的目的,这些纳税人无权将课以平价税的收入与根据一般规则课税的收入合计。
此外,《PIT 法案》还规定了一种简化形式的预付税款计算和支付方法,即以给定课税年度去年课税年度或前年课税年度提交给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单中所示税额的 1/12 支付。
启动商业活动的“小企业家”可受益于税额减免,减免项目中包括延期缴纳首个课税年度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人还免于提交该年度的纳税申报单。纳税人应在未来的 5 个连续年度内分期支付上述所得的到期应缴税款。
商品和服务税 (VAT)
概述
波兰于 1993 年推出 VAT。2004 年 5 月 1 日后,该税已与欧共体成员国中的统一 VAT 绑定系统协调一致。VAT 是一种周转税。其主要特点如下:
• 中立 – 实际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 广泛性 – 一方面造成对周转的每个阶段都征收 VAT 的结果,另一方面则造成对相对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征收 VAT;
• 避免双重征税规则 – 旨在防止对同一周转阶段两次征税;以及
• 遵守竞争力规则 – 旨在确保对成员国所有纳税人采用相同的课税规则。
规范 VAT 问题的法律条款可以分为两大类:
1. 欧共体法律
2. 国家法律
欧共体法律 – 具体地讲,是指 2006 年 11 月 28 日颁布的有关统一增值税系统的 2006/112/EC 号理事会法令。
国家法律 - 2004 年 3 月 11 日颁布的《增值税法案》(法律汇编第 54 卷第 535 项,含修正案)以及 30 多个执行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 2008 年 11 月 28 日颁布的《有关增值税法案部分条款执行事宜的财政部长法令》(法律汇编第 212 卷第 1336 项)和 2008 年 11 月 28 日颁布的有关向某些群体的纳税人退税、发票的开具和存放方式以及无法享受免税的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财政部长法令(法律汇编第 212 卷第 1337 项)。
◆目标课税范围
目标课税范围极其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可征收的活动。每个以专业方式开展下述活动的实体都须课税:
• 在收取报酬的条件下提供相关商品(意为转让以所有者身份处置有形财产的权利);
• 在收取报酬的条件下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是指任何不等同于提供商品的交易;
• 出口商品;
• 进口商品;
• 在欧共体内提供商品;以及
• 在欧共体内购置商品。
应纳税人
一般而言,在其经济活动框架内开展应纳税活动的实体,无论该活动的目的或结果为何,都视为应纳税人。“应纳税人”一词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单位(例如民事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企业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服务或商品的实体可以视为纳税人。
◆反向征收
反向征收机制旨在简化 VAT 的征收,一般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波兰没有所在地、永久设施或不在波兰常驻时执行。
不过,按照波兰 VAT 条款的规定,在波兰没有所在地、永久设施或不在波兰常驻的实体提供某些服务时,一律要对波兰消费者征收 VAT。具体地讲,上述服务包括:
• 权利、许可、专利、版权、商标和类似权利的转让
• 广告服务
• 专家、工程师、律师、会计师的服务以及类似服务;市场和公众意见调查服务;商业顾问和咨询师;研究和技术分析;
• 数据处理和信息提供、翻译;
• 包括再保险在内的银行、金融和保险交易,租用保险箱除外;
• 人员提供;
• 出租有形动产,交通工具除外;
• 电信服务;
• 广播(电台和电视)服务;
• 电子服务;
• 避免进行上述活动的义务;
• 代表他人或为他人的利益而行事的代理人和中间人的服务,条件是他们为其委托人购买上述服务。
对于其它情况以及外国实体执行的商品供应,波兰采购者负责缴税,除非外国缔约方已结算完税款—波兰 VAT 条款为外国缔约方提供了进行波兰 VAT 注册的权利,从而有可能在波兰结算 VAT。
◆税率
波兰税法规定了 4 种 VAT 税率。基本税率为 23%,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均执行这一税率。其它税率:
• 8% - 特定商品和服务执行这一税率,例如与健康保护有关的商品、杂货、酒店服务、民间艺术品;
• 5% - 部分农产品执行这一税率;该税率的约束力是暂时性的(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效)。
具有特殊重要性活动的税率为 0%。该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欧共体内商品供应以及国际运输服务。享受 0% 税率的纳税人不会被剥夺抵扣在进行与执行这一税率的活动有关的采购时招致的进项 VAT。
波兰税务条款还规定了一些免征 VAT 的情况。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活动包括金融、教育、健康和文化服务。不过,与免税交易有关的进项 VAT 扣除额不在免税之列。
◆应税金额
应税金额(课税基数)与 VAT 税率一起决定销项 VAT 的值。不过,应支付给税务局的 VAT 金额等于销项 VAT 在扣除进项 VAT 后的盈余。
就商品进口而言,应税金额等于经确定须征收关税的商品价值加上应缴关税。如果进口商品须缴纳消费税,则应税金额还要加上消费税。
◆纳税义务(税款可征收性)
一般而言,交付商品和履行服务的一刻起便产生了纳税义务。
波兰 VAT 法规定了以上规则的若干种例外情况。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况如下:
• 开具发票时,但不迟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日后的第 7 天,条件是交易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确认;
• 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务前收到付款(包括部分付款)时;
• 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时,但不迟于合同或发票中规定的付款时限(在出租服务或类似性质交易的情况下)。
对于 ISG 和 IAG,纳税义务产生于供应月份下一月的 15号。不过,如果在该期限前已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在开具发票时产生。
◆税款的支付
一般而言,VAT 按月结算。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按季结算 VAT。最迟应在每月(季度)25 号向相关税务局提交上月的纳税申报单。最迟应在该日期向税务局的账户汇入给定结算期间的税款。有一项新颖的规定,即“小纳税人”以外的实体有权提交季度纳税申报单,但可以选择以一次付清的形式支付税款,或以每月结算的形式在结算期(月)下一月的 25 号前支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