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有关版权及其保护的主要法律为:1994 年颁布的波兰《版权法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及欧盟法律。受波兰法律保护的“作品”定义如下:作品的含义是“任何具有独特性质、以任何形式建立、不拘于价值、名称或表达方式的创造性活动表现形式”。
下列知识产权领域的作品受到保护:
• 以文字表达的作品
• 数学符号、图形记号(文学、新闻业、科学和制图以及计算机程序);
• 图形、摄影、工业设计;
• 建筑和城市规划;
• 音乐剧和话剧以及纯音乐舞台、舞台和音乐剧、舞蹈编排及哑剧;
• 电影。
一般而言,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拥有对作品的专有权和人格权利(版权)。只有作品专有权可以进行转让或授权。而人格权利始终归作者所有。
作者的人格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 表明对作品的作者身份;
• 让作品出现时署有作者的姓名或笔名,或将匿名作品公布于众;
• 决定首次将作品公布于众;
• 监督作品的使用方式。
应注意的是,专有版权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购买(完整权利)或授权(使用特定作品的权利)。
重要的是,版权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详细定义是完全转让权利,还是只授予使用特定作品的许可。此外,合同还要规定版权的商用领域。一般而言,只要向作者支付应付的款项,版权的转让即告完成。不过,当事方可以保留无偿转让版权的权利。
一般而言,作者的专有版权在定义的时刻(例如,作者身故)起 70 年后失效。
作者可以要求侵犯其专有权利者:
• 停止侵权和/或消除其后果;
• 补偿蒙受的损失;
• 放弃非法获利。
除上述要求外,权利所有者还可以要求侵权者
• 在媒体上发表一篇或多篇公告;
• 将适当数目的款项汇入某个特殊基金(“Fundusz Pomocy Twórczosci”),其金额不得少于侵权者可能获利金额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