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概述
波兰法律确保发展和保护竞争的合法性,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007 年 2 月 16 日颁布的《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公平竞争准则做了说明。
上述法案定义了禁止的限制竞争做法,具体包括 (http://www.uokik.gov.pl/en/competition_protection/competition restricting_practice/):
1) 订立带来以下结果的协议(与竞争对手或供应商/经销商):
• 协议的签署以另一方接受或履行另一项义务为条件,而履行该义务与协议的主旨并无重大或惯例性关联;
• 直接或间接限定产品价格或其它产品购买或销售条款;
• 限制或控制生产或供应,以及技术开发或投资;
• 分割供应或采购市场;
• 在与第三方的类似交易中使用难于负担或不同类的合同条款,从而给这些当事方造成不同的竞争条件。
2) 具体地讲,滥用优势地位是指:
• 按与地域、产品或实体有关的标准分割市场;
• 限制生产、供应或技术开发,并因此给立约人或消费者造成损害;
• 直接或间接强制实行不公平价格,包括过低价格或显著偏低的价格;
• 协议的缔结以另一方接受或执行另一项活动为条件,而履行该义务与协议的主旨并无重大或惯例性关联;
• 严重推迟付款期限或产品购买或销售的其它条件;
• 在与第三方的类似交易中强制实行难于负担或不同类的合同条款,从而给这些当事方造成多样化的竞争条件。
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企业在相关市场拥有的市场份额超过 40%,即视为具有优势地位。
在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主席 (Prezes Urzedu Ochrony Konkurencji I Konsumentów) 是负责促进和保护竞争的机构。该局的主席可以通过采取上述法案中描述的措施来防止波兰发生限制竞争或对波兰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做法。具体地讲,该主席被授权勒令停止此类做法,在现有合同中加入新的条款或修订内容,以及对企业实行罚款(一般而言,罚款金额不能超过上一日历年度所产生年收入的 10%)。
一般而言,对于包括兼并、接收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获得对某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在内的交易,在执行之前必须向该局主席报告。在每种情况下,交易都必须得到该局主席决议形式的认可。
不过,以上规定仅适用于特定交易,在这些交易中,参与计划交易的企业(及其集团)全球总营业额超过 1,000,000,000 欧元等值金额,或其收到通知之前的年度在波兰实现的营业额超过 50,000,000 欧元等值金额。
如果某项交易可能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尤其是会形成或强化优势地位,该局主席有权禁止该交易。
购入现有公司股份或通过私有化收购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见下文)应确保按照法案的要求上报这些交易。
防止不公平竞争
1993 年 4 月 16 日颁布的《防止不公平竞争法案》也制定了公平竞争准则。具体地讲,下列活动将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
• 侵害商业秘密;
• 使用误导性的企业名称;
• 阻碍市场进入;
• 行贿政府工作人员;
• 使用误导性的商品或服务标志。
利益受到不公平竞争行为威胁或侵犯的企业可以要求:
• 按照一般规章的规定纠正损害;
• 按照一般规章的规定移交不当得利;
• 消除被禁止做法的影响;
• 一次或多次发表具有所需内容和形式的公告;
• 停止被禁止的做法;
• 裁定支付适当数目的金钱用于规定的与支持波兰文化或国家遗产保护有关的社会用途。